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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政策变化知多少

emily_rcscb 发表于 2007-10-24 16:53:00

    校园招聘又到高峰期,求职维权也是大学生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大学生求职就业过程中的一些陷阱,报纸上天天说,年年说,但对2008届大学生来说,情况可能有些不同。因为从明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政策上的一些变化,可能涉及到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变化,需要给予关注。

关注点一:办户口不可再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是大学生关注的重点之一,因为它与跳槽、违约等息息相关。以前,大学生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帮助办了户口,或者免费提供了住房,要求自己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比如说5年,如果不到5年就跳槽,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很多大学生认可这样的做法。可是,从2008年开始,劳动合同中不可再出现这样的约定了。
* “特殊待遇”不再是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即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根据此项规定,很多单位将帮外地生源大学生办理上海户口,或者为大学生提供住房等作为“特殊待遇”,以此为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约定也大多是被确认有效的。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明确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本市户口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可予确认。”
  然而,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的界定有了重大改变。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况减少到了仅仅一种,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办户口、提供住房等都不可再约定服务期,这对大学生无疑是大大的有利。
* 一般职业培训也不可约定服务期
  能约定服务期的培训也是有严格条件的:(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操作这个生产线或项目,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三)培训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金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就算大学生最终违反了服务期协议,违约金的数额也不能超过培训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关注点二:试用期不是白用期
  试用期是大学生遭遇侵权的重灾区。不少大学生的试用期都沦为白用期,用完之后还被单位一脚踢开。《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 不可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大学生毕业报到后,原来签订的就业协议即宣告终止,大学生应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可是,有些企业不忙着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提出先试用几个月,试用合格了再签订合同。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往往也只能答应下来。可是在试用期将满的时候,就被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些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判断标准,而是看实际用工关系的建立。试用期内,大学生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视为建立了用工关系。该法同时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有效避免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签订劳动合同。
* 试用期内不得随便找借口解除合同
  很多大学生以为,试用期有着很大的随意性:自己对单位不满意,可以拔脚就走;而单位若对自己不满意,也随时有权利让自己卷铺盖走人。这么想就错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了对试用期职工的保护。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即负有举证责任。
* 试用不等于白用
  “你们还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所以试用期工资是正式人员工资的四分之一,已经很不错了……” “你们放心,我们单位是守法企业,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中,类似的“忽悠”令不少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心甘情愿地充当了廉价劳动力。这是因为,很多大学生没有弄清楚“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他们以为,试用期和实习期一样,单位想给多少就是多少。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实习生和单位并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一般来说,实习期间的报酬靠双方协商,如果单位坚持不给报酬或者报酬较低,大学生要么接受,要么不再实习下去。
  试用期则完全不同,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需按规定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关注点三:单位拖欠工资可辞职
    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再加上就业压力大,害怕失去工作,而往往被单位抓住弱点,沦为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对象。大学生注意了,今后在工作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不需要扮演“受气包”角色,完全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除了辞职之外,大学生还有一个选择,就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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