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个脚印
鉴于亲爱的编辑老师对我只留4个字颇有微词,我就写长一点吧。把最近解答的两个案例写在下面,欢迎大家共同讨论。
试用期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吗
问:我刚应聘到一家单位,现在还在试用期内。上班2个星期的时候,我就生病住院,到现在还未出院。住院期间,公司停发我的工资,不给我缴社会保险,并以我在试用期内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想知道,试用期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吗?我能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吗?
答:首先,《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从订立劳动合同起,双方就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已属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享受用人单位的医疗待遇。而试用期只是在劳动关系确立后,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企业应当为你发放病假工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可见,企业必须在你患病期间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你可依法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的长短依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你还在试用期内,属于工作第一年,按规定应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因此,你完全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病假工资,补缴社会保险。
单位有权随时让我走人吗
问:我是今年4月16日进公司的,当时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现在试用期已经过了,但公司迟迟未签订转正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是不是随时都可以叫我走人?那我的权利不是很没有保障?
答:你不用担心,法律已经为你提供了保障。《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如果之前3个月你享受的是试用期待遇,你可要求单位补足正式员工待遇与试用期员工待遇的差额部分。
现在,你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即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上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所以说,企业无权随时让你走人。
以上解答是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等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你这种情况将会受到更有力的保护。该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